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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09-06 08: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资格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学生,且必须是上一学年度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位居前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3、专升本学生自升入学校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第六条 评审原则

1、按年级专业进行评选,原则上考虑班级均衡。每个班原则上不少于1人,不超过3人。

2、按上一学年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总分进行排序。

3、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按综合测评来排序;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赣县支教的或为学校、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5、对于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主动申请,班级推荐,年级初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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