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资助比例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5%、10%、5%。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评审工作,以班主任为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构成的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班级评审推荐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年级负责人为组长的年级评议小组以及二级学院院领导任组长的学院助学金评议领导小组。分级评议公示,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管管理中心。
第十条 评审原则
1、按班级进行评选,原则上按贫困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贫困建档立卡户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卧病在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5)学生本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持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
(6)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赣县支教者或为学校、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者。
2、经班级评议小组核实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取消助学金申请资格:
(1)校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级校规者;
(2)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3、经班级评议小组核实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助学金予以降等:
(1)学习均分在班级倒数后五名者。
(2)学年累计挂科2门及以上者;
(3)有其他违反校级校规者。
第四章 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组建国家助学金监督小组,以学生为主体对受助生的日常消费情况等监督了解,了解受助生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奢侈生活、挥霍浪费、违规违纪等行为,学院有权收回助学金。受助学年累计挂科2门及以上或每学期累计旷课16节以上,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助学金。回收资金按照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精神,退回省资助中心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