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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09-11 08:43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定: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5%。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须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九江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或其他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2)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3)单亲低收入家庭或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导致家庭经济特别苦难。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务农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及电子游戏厅;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或校外租房;

(5)日常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

四、认定程序

1、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科长、各年级辅导员、各班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学生代表的人数不少于本班人数的10%,同时需要兼顾男女生比例平衡,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同学参加班级认定小组。

3、院资助工作小组把校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按照1:2:1分配到各年级,年级再根据实际情况把名额分配到各班级。

4、由学生本人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实际情况依据程序向班级贫困认定评议小组进行申请。学生提供家庭困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生活习惯,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的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一班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差异性原则。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合理分配资助名额。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困难程度高的学生。

3、救济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4、隐私原则。在开展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公示及宣传等工作环节时,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受助学生尊严。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后续管理

1、学院和各班级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对资助对象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库。

2、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校级校规;

(3)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

(4)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5)考试舞弊等。

3、学院和各班级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4、学生申请认定时,应城市守信,如实填写《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和《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明显变化,应及时主动告知学院。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附则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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